中船应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3:3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要求或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4.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时间要求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
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其他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