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智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6 19:33:46
证券代码:834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5-113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2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公司应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