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8 20:19:3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7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订为“作出”,“制订”相应修订为“制 定”,“或”相应修订为“或者”,部分公司内部部门名称调整等。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 整、文字顺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由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440301501119779。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08442322G。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程中规定的
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一致。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范围:从事电脑软硬件、移动存储产品、数码影音娱乐产品、 从事电脑软硬件、移动存储产品、数码影音娱乐产品、多媒体多媒体产品、网络、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 产品、网络、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技目)的技术开发;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从事移动存储产品、 术开发;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从事移动存储产品、数码影音娱数码影音娱乐产品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生产; 乐产品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玩具类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从事国内商业、物 经营);玩具类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从事国内商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 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限制项目);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从事自有技术的 含限制项目);从事自有技术的转让及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转让及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自有物业管理。云
有物业租赁,自有物业管理。 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
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
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
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
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
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许可经
营项目是: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所持股份数、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
资方式如下: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4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040 万股,均为人民币
股。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