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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能电力: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16:30:11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34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辞
职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被解聘的,视为同时免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被免
任的,应于被辞任或免任之日向公司交
接印章、证照等公司资料。因怠于交接
相关公司资料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
的,公司可以向其主张。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应按公司要
求,积极协助公司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
续。因原法定代表人未协助公司完成工
商变更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以向其主张。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
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有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无锡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废止。 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五条 公司是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是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50,100,000 司,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50,100,000
股。 股。
…… ……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发起人无锡亿 (删除最后一段)
能电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称变更
为无锡亿能电力工程中心(有限合伙)。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权激励;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股份;
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因上述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行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 他人代为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变动情况,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间限制。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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