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7-21 17:41:42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十章 公司的党组织建设......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二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省华仁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30002825G。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1 万股,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全称: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nhui Huaren Health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河北路 123 号。
邮政编码:23005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
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诚信为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消毒器械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
(不含危险货物);农药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第一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母
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化妆品批
发;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农
副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
美发饰品销售;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户外用品
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自行车及零
配件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玩具销售;包
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企
业管理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1 何家乐 11,575,200 48.23%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3 月 18 日
2 何家裕 11,121,600 46.34%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3 月 18 日
3 何家伦 1,303,200 5.43%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3 月 18 日
合计 24,00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00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应当经 2/3 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