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18:13:47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债券代码: 123128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 5000 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2025 年 7 月
声明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以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为信息来源编制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未经国金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6 号”同意注册,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华燃气”)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 13,794,97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总额为 137,949.71
万元,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首华转债”,债
券代码“123128”。
二、“首华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首华转债”,代码为“123128”。
3、发行规模:“首华转债”发行规模为 13.79 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起息日:2021 年 11 月 1 日。
7、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1 年11 月 1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本金兑付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三、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修订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68,552,722 元。 268,555,379 元。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
人。 担任,由董事会聘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书。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 会秘书。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8,552,722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68,555,379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