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19:15:39
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32.242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0%;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59人,可申请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24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0%,首次授予部分归属价格为 9.192 元/股(经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2024 年 6 月 24 日及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9.38 元/股。
(4)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情况: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为 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024 年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024 年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828 万股,约占
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909.44 万股的 0.70%。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69.018 万股,占 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09.44
万股的 0.63%,占 2024 年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02%;预留 6.81 万
股,占 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09.44 万股的 0.06%,占 2024
年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98%。
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调整前):
获授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 2024 年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赵东京 中国 董事、总经理 3.00 3.96% 0.0275%
宋秀龙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40 11.08% 0.0770%
景梓森 中国 董事 7.00 9.23% 0.0642%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0.618 66.75% 0.4640%
(57人)
预留部分 6.81 8.98% 0.0624%
合计 75.828 100.00% 0.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
4、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2024 年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2024 年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024 年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2024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 年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 2024 年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的部分限制性股票须在 2024 年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3)2024 年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2024 年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 2024 年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4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 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2024 年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 2024 年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2024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