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19:32:56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62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关于 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营中的
作用,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 2 名独立董事,其中 1 名为会计
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专门委员会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或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
第十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及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
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