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7:14:42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效益,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和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选择资信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存储。公司设立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委托理财 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
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
字,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再报领导联签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的,
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 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