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5 21:10:09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交易所规范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机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界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付的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或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七)依法或与公司业务往来而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情况,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之日(含补充完善)起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下属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公司董事办备案,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办应根据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相关知情人员,结束后整理归档;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