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28 20:45:48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序言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5
一、财务顾问承诺......5
二、财务顾问声明......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7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1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方式......1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15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15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16
十、对同业竞争的核查......18
十一、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19
十二、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20
十三、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20
十四、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21
十五、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21
十六、结论性意见......2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豪尔赛 指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戴聪棋
高好投资 指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龙玺企管 指 杭州龙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指 戴宝林、刘清梅、高好投资、龙玺企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托行使戴宝林所持有的公司35,128,3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
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聪棋和刘清梅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告书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
查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戴聪棋与戴宝林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签订的《关于豪尔赛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戴宝林为支持戴聪棋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与戴聪棋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128,3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先生行使。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为了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有利于戴聪棋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系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聪棋和刘清梅;戴宝林作为戴聪棋和刘清梅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戴聪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戴聪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831989******
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5 年 6 月至今,担任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最近五年主要职务 2021 年 10 月至今,担任北京豪尔赛智慧城域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财务负责人;
2021 年 12 月至今,担任北京豪尔赛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经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戴宝林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戴宝林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831965******
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016 年 10 月至 2025 年 6 月,担任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2022 年 9 月至今,担任北京豪能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1 年 12 月至今,担任北京豪尔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最近五年主要职务 2015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