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表决权委托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认定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20:47:37
证券代码:002963 证券简称:豪尔赛 公告编号:2025-036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表决权委托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认定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总股本为 150,359,930 股;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宝林先生为支持戴聪棋先生作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
权,与戴聪棋先生签署了《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
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持有的公司 35,128,385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
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
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先生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为了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有利于戴聪棋先生更
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表决权委
托的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基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重新认定。本次表
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
戴宝林先生、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好投资”)
和杭州龙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玺企管”)作为
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先生与刘清梅女士为夫妻关系,戴聪棋先生为戴宝林先生与刘清梅女士之子,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戴宝林先生为高好投资和龙玺企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故高好投资和龙玺企管亦作为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先生的通知,戴宝林先生为支持戴聪棋先生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与戴聪棋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持有的公司 35,128,3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先生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或“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为了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有利于戴聪棋先生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系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基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重新认定。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戴宝林先生、高好投资和龙玺企管作为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见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例(%) (股) (%) 例(%)
戴宝林 35,128,385 23.36 23.36 35,128,385 23.36 0
刘清梅 35,128,385 23.36 23.36 35,128,385 23.36 23.36
戴聪棋 1,359,458 0.90 0.90 1,359,458 0.90 24.27
上海高好
投资合伙 8,591,772 5.71 5.71 8,591,772 5.71 5.71
企业(有限
合伙)
杭州龙玺
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 1,157,400 0.77 0.77 1,157,400 0.77 0.77
(有限合
伙)
合计 81,365,400 54.11 54.11 81,365,400 54.11 54.11
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表决权委托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
姓名 戴宝林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831965****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受托方
姓名 戴聪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831989****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戴聪棋
乙方(委托方):戴宝林
(一)表决权委托
1.1 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乙方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35,128,385 股
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
下统称“表决权”)独家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1.2 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股份如下权利:(1)请求召集、自行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2)行使股东提名和提案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非职工代表董事在内的提议或提案;(3)行使投票权,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4)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收益和处分事宜的权利除外。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事先通知或征求乙方的意见;但如相关事项依法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监管机关要求需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须于收到甲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1.3 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止:
(1)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委托方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期限终止,其他未对外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仍在委托期限内,直至委托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1.4 本协议所涉及的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比例,均以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数量为基础核算;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表决权委托股份的数量也应相应调整,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甲方行使;若委托股份在未来发生转让过户情形,则完成转让的股份自动解除委托关系。
1.5 表决权委托期间,甲乙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
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一致。
(二)委托权力的行使
2.1 甲方应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2.2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该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第 3.3 条的约定。
2.3 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再就目标股份行使委托权利,如乙方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甲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安排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内容,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除各方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责任。
(四)生效与终止
4.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时起成立并生效。
4.2 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出现本协议第 1.3 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终止情形。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戴宝林先生、高好投资和龙玺企管作为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增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戴宝林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