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登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17:26:38
证券代码:838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1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公 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公 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 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五条公 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 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 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 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