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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47:05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 子议案《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证券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证券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交割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七)董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保荐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六)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保荐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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