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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1 19:27:46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1
第四章 信息保密......17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8
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8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19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19
第九章 附则......20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
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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