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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1 19:28:26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提交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1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2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3
第五章 附则......9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
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2、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含 30 万
元),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3、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关联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细则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
表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除《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该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4、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得有关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权权益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 11 至第 14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每 3
年根据本细则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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