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6 17:53:3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维护股东权益,
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按《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应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
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
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
持股凭证、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门,文件正本应当与股东会召开日报送公司复核(与传真件一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五章 股东会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
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
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