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9:45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
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超过年度经营计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五条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投
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交易事项为“购买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
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除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由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确定。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配合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办理与本分支机构有
关的投资项目。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的项目小组办理指定的权益性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计划应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资管
理部门组织编制并由财务部负责汇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需于编制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括:投资方向、投资重点、项目名称、性质、
投资方式、规模、效益估算、资金来源等。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按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审批程序进
行审批,并随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计划下达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和调整,根据公司年
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及时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制度。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预选,并作出“项目预选建议书”。
项目预选建议书应当在收集必要的资料基础上,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与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
(二)合作伙伴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式、规模、周期以及预期效益;
(四)风险与对策。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有投资项目建议权,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年度投资计
划,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预选建议书”。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预选建
议书”进行评估,并在“项目预选建议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批立项。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批同意立项后,投资管理部门可成立
项目小组,
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深入研究。项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分析项目有关资料;
(二)负责对外谈判;
(三)负责项目有关文件的起草;
(四)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批同意立项后,项目小组可
据此申请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实行一个项目一次核准总费用预算,项目终了结算的费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立项审批表,设立专门的项目核算二级分录。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所支出的前期费用计入
部门费用。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若项目实施了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在经核准的费用范围内一次性转入项目前期开办费。超过批准范围的费用必须经重新审核并批准后才能转入项目前期开办费。
对项目已经立项,但未实施投资的项目。项目费用不计入投资管理部门费用,而作为项目独立费用直接在公司费用范围内冲销,但可作为公司考核投资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指标。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立项后,项目小组应尽快开展工作,并及时向项目投资
决策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一)项目概况:经济发展趋势,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现状与发展潜力,投资方式、规模和期限,经营方向等。
(二)投资各方情况:投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经济业绩与财务状况。
(三)市场预测:海内外市场供应现状与未来趋势、项目生产或经营策略、产品销售方式、定价原则、推销措施与未来三年销售预测。
(四)生产或经营安排: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
(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耗定额,编制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的应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
(六)区位选择:企业地址的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能源条件、投资环境与费用预算。
(七)技术方案:技术目标、技术来源、技术可行性评价与技术转让方式及费用估算。
(八)设备方案:设备参数的选定及其依据、设备清单及费用估算。
(九)环境污染:污染物的产生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的治理方案及费用估算。
(十)土建方案:工程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分项建筑面积和总面积、主要建筑及配套设施、安装材料、建筑周期及费用估算。
(十一)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与费用估算。
(十二)项目实施: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经营期内各项工作的安排进度。
(十三)财务预算:投资估算与资本预算、经营收入及税金预算、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预算、损益预算、资产、负债及权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十四)效益评价:静态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与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析(量、本、利分析)与敏感性分析。
(十五)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风险与不确定性的产生原因、程度及其对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意见后,报公
司总经理或战略委员会审核。公司总经理或战略委员会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前景明确签署是否同意投资或要求重新调研论证的意见。对于需报董事会审核的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或战略委员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核。对于需报股东会审核的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实行分级决策,具体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公司投资
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子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实施,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的投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分公司负责
实施,公司总部投资管理部负责跟踪。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开始实施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配合项目实施单位成立
项目筹建小组。筹建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报批等事宜;
(三)根据项目投资预算,负责或参与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第二十八条 除证券投资外,其他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事宜后,
项目筹建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批准证书(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三)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名单及联系制度;
(四)对外投资情况报告;
(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司统筹安排。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
到的相关财务问题,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