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7 18:37:44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将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陈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邵砺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张岚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要求,公司将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将“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相关章节,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等;《公司章程》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3、将《公司章程》中总经理调整为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调整为副总裁(副总经理);
4、新增第五章的第三节独立董事和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内容;
5、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涉及条款编号按修订后内容相应调整;
6、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节 修订后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新增此节)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新增此节) 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此节)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删除此章)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清算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从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521647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
96)。 002552164796。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
第八条 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统筹
抓好党组织的各项建设,围绕生产经营创新
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
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本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称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