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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1 16:24:40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并作出决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五) 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 3 项至第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影响的其他合同。
(七) 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关联交易。
(八)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九)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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