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1 17:11:38
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宝武镁业 公告编号:2025-33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镁业”或“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电话确认。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副董事长闻发平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孔祥宏先生、沈雁先生、吕笑然先生为公司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孔祥宏先生、沈雁先生、吕笑然先生简历见附件。
本次补选孔祥宏先生、沈雁先生、吕笑然先生为公司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议案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一致同意提名孔祥宏先生、沈雁先生、吕笑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聘任闻发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议案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1+X 业务运营管控改革方案及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为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推进“1+X”产业体系协同发展,实施相应管理变革和组织变革。撤销镁材料事业部,镁材料业务由总部直接管理,深化一总部多基地管理体系。铝制品、镁制品及模板等业务,以事业部方式实施专业化管理。
议案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精神,做好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持续优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结合实际,全面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宝武镁业: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作细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8 月修订)》。
议案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宝武镁业: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12 日
附件:
孔祥宏先生简历:
孔祥宏先生,1972 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政工师。1994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宝钢股份炼钢厂一炼钢设备车间副主任、设备管理室副主任,宝钢分公司炼钢厂设备管理室副主任、厂长助理,宝钢股份炼钢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宝钢股份能源环保部部长、党委书记,宝钢股份武钢有限副总经理,宝武智维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昆钢控股(昆钢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2023 年 4 月至今任武昆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孔祥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孔祥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闻发平先生简历:
闻发平先生,1973 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北大学材料工程学院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宝钢股份热轧厂二轧钢分厂分项技术协理、分部技术协理、作业长、分部技术负责,热轧厂生产技术室主任工程师、二精整分厂书记兼副厂长、二轧钢分厂书记兼副厂长,热轧厂质量检验站站长,梅钢公司热轧板厂副厂长、厂长、制造管理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至今任宝钢金属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宝武镁业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闻发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闻发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沈雁先生简历:
沈雁先生,1965 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1986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宝钢教委职工大学政校教师,宝钢企管处法务室职员,宝钢法务室合同法务主办、法务主管,宝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处主管、副处长,宝钢股份法律事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 宝钢股份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部长,中国宝武法律事务部部长兼诉讼管理处长、职工监事、副总法律顾问,宝钢股份总法律顾问、法务与合规部部长、首席合规官等职务。2024 年 7 月至今任宝钢股份法务与合规部法务与合规资深专员。
沈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沈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吕笑然先生简历:
吕笑然先生,1971 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北大学自动控制系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工程师。1995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宝钢设备部协理起始岗、分部技术协理、分项技术(电气传动),宝钢集团规划发展部战略室分项技术(实业战略研究),战略发展部管理师(企业战略),重大工程项目部管理师(规划、项目)、主任管理师(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研究院主任管理师(工程项目)、综合管理室主管、研发支持高级经理,经济与规划研究院研发支持高级经理,中国宝武战略规划总监、规划投资总监,华宝基金党委委员人选、党委委员、资产管理业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2025 年 6 月至今任中国宝武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科技创新部副部长。
吕笑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吕笑然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