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综艺股份董事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8-11 19:57:30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增资以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微”或“标的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经审慎判断后认为: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