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2 18:26:52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和内控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泄露秘密或协助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虚报有关情况等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