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6:08:15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3.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3,241,781.15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4,758,218.85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
00118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苏 州 锦 富 中国民生银行 临时补充流动资
1 技 术 股 份 股份有限公司 653300622 0.00 金等募集资金的
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存储和使用
合计 0.00 -
三、《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3300622,截至 2025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修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伟、金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深交所上市公司适用),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丙方加盖公章、乙方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