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皖维高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6:58:46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5-04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广西皖维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10,000 万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0,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10,000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1.18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皖维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皖维”)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结合公司及子公司2025 年度经营发展计划,经研究决定:拟对广西皖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支行申请贷款 10,000 万元(“工业贷”贴息贷款,期限 1 年,年利率 2.11%,享受贴息政策后实际贷款年利率为 1.11%)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所涉及的担保金额未超过被担保单位的净资产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含 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不涉及担保预计。
(四) 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不涉及担保额度调剂。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广西皖维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
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法定代表人 秦旱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00756530693H
成立时间 2003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地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
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酒制
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肥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
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
装服务;仪器仪表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2,373.12 98,613.1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7,472.15 14,376.28
资产净额 84,900.97 84,236.84
营业收入 51,578.56 108,751.45
净利润 594.40 1,374.26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广西皖维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2、保证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担保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4、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反担保情况:不适用
8、合同生效:合同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广西皖维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广西皖维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目前无逾期债务,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且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3、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0,0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8%、0.64%;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 元;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皖维高新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