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锂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5 18:16:45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
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
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要求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并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
方式。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及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内部审计部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
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