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15 18:59:43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
第一节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节 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
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节 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