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20:17:58
证券代码:836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5-050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 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说明会;
(四)一对一当面沟通;
(五)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七)媒体采访及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主要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邮箱询问公司情况,公司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予以回复或解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
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
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方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披露;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书面会议材料;
(三)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搜集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新监管动态,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沟通与联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方式,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与投资者及相关行业机构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档案管理: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保存工作;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互联网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内部信息采集报告机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归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重大信息以便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要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服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