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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20:17:58

证券代码:836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首要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6.1.11 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应
单独披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
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
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四)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
时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审计
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七条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
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且业
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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