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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8 19:18:51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根据《回购报告书》,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其中超募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5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待回购完成后,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其中使用超募资金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5.50 元/股(含)
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4.84 元/股(含)。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自 2025 年 7 月 14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回购用途 资金来源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号 (股) 本的比例 额(万元)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募资金 861,080- 0.52%-1.05% 3,000-6,000
1,722,158
公司股东会审
2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自有资金及 2,009,185- 1.22%-2.45% 7,000-14,000 议通过回购方
或者股权激励 自筹资金 4,018,369 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合计 2,870,265- 1.75%-3.50% 10,000-20,000
5,740,527
注:上表中的回购数量是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 34.84 元/股进行测算,以上合计数据与
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
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一、 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
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序 回购数量 占公司 回购的 回购的 回购资金总额(元)
号 资金来源 回购方式 (股) 总股本 最高价格 最低价格 (不含交易费用)
的比例 (元/股) (元/股)
1 超募资金 集中竞价 0 0 不适用 不适用 0
2 自有资金 交易方式 0 0 不适用 不适用 0
3 自筹资金 32,000 0.02% 29.240 28.700 930,160.000
合计 32,000 0.02% 29.240 28.700 930,160.000
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其
中使用超募资金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
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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