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福耀玻璃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9 17:22:43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25-02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19 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本次拟修改上述制度的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6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7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 …… 第二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 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有三人,并占董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四人,并占董事局成
事局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计专业人士。
……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偶、父母、子女;
……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单独或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
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 在股东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
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 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 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
况进行说明。 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除按照《规范运作》第 3.2.6 条、第 3.2.7 告,除按照《规范运作》第 3.2.8 条、第 3.2.9
条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 条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主 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任)。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主任)。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 ……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局报告后,董事局 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局报告后,董事局未采取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 形。
第四十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 第四十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
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 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本数;“低于”、“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 “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 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响的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 人员的股东;“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之日起,公司原《独立董事制度(2022 年第一次 日起,公司原《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第一次修
修订)》自动失效。 订)》自动失效。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
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除上述对照表中的修改内容外,
《独立董事制度》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因新
增/删除/合并/分列导致的章/节/条/款/项等序号的调整以及相关标点符号的修改等不再逐
条列示。
二、《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