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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0 17:57:36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5-098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8月20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52,112,909.98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37,039,118.6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1,68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6,417,6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财务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征询审计委员会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讯、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3、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当年有重大投资计划/受宏观环境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需要储备现金时,或由于外部经营环境/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需事先征询审计委员会意见,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还应当履行听取股东意见、征询审计委员会意见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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