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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8:17: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50%以上;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
七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
条、第七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相反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将
应由其决定的部分事项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 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
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
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
证等条件);
(五) 就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
提供建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
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
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
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
资决策,由董事长根据相应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三)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
告、竣工验收报告(如有)或其他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门并提出审计申请,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汇总审核
后,报董事长审批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
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
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
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
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
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组建公司的,应视投资规模、持股比例、投资目
的及各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等具体情形,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
决定,经被投资公司依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
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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