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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0 19:12:22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但专用账户数不能超过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结算机构限制的户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本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只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款专用,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十四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公司应按下列规定拟订、审批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一)本公司投资部门拟定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
(二)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查,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人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对保荐人的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有关使用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每月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上月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本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总经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的使用并指令有关使用部门执行,有关使用部门根据总经理指令填写拨款审批单,提出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财务部审核后,依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由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超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日记账,每月末向商业银行索取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并将当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人。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履行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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