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5-08-21 19:53:45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5 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制度名称更新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的资金。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 根据《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 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监管
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规则》第十六条
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修订。
的投向。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根据《上市公司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 募集资金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规则》第十七条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修订。
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
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件: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十二个月;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
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
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 议。
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募集资金监管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规则》第十一条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议。 修订。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
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闲置的原因;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
闲置的原因;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措施;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
进行的措施; 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
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 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出具的意见。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 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
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
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
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
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
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
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
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
(三)归还银行借款; 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
(五)进行现金管理; 地使用超募资金: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缺口; 根据《上市公司
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监管
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三)进行现金管理。 规则》第十四条
投资等,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修订。
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项目,保荐机构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
义务。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第六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务。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
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 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根据《上市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募集资金监管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 规则》第十六条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 修订。
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集资金年度投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