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20:22:07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促使公司经营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等情况。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法务部是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人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审计法务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政上向总经理报告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法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二)对公司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三)对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年度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建立重大项目的合规性跟踪审计及其他事项的报备抽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审计、工程签证审计、经济合同审计等内容;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八)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工作需要,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风险防控的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日常工作程序为:
(一)审计立项:审计法务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准备:审计法务部应当充分考虑具体项目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被审计单位所需提供的资料,原则上应于审计组抵达审计现场前准备齐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资料,由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可以于审计现场日结束后三日内提供,逾期视为无资料。
(三)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在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有了了解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严格实施具体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现场记录根据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被询问人签章。
(四)审计人员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总经理协调处理。
(六)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审计法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七)审计法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八)审计法务部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审计人员及工作纪律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漏、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