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5:32:38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
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有效防范经营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
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
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适用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
职。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借款等事项,
由总经理拟订方案,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按权限批准后,由
总经理组织实施并定期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报告实施进
展情况;
(十)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未达到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审批标准的交易事项,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由总经
理决定,相关交易合同的签署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相关
分管部门领导审批;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
益,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授权事项,完
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
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市
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3年,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连聘可以
连任。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
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经理分工,主管相应部门和工作;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审批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三)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总经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或者其他副总经
理代行其职权;
(五)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拟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重要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可
靠;
(四)拟订公司财务方案,为重大事项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七)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各部
门负责人组成。如因会议需要,公司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时,可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或者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召集和主持,
按程序进行。
总经理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董事会、股东会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研究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发展
方面的有关问题;
(三)听取部门工作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四)协调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六)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总经理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之
前至少1日以书面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由办公
室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发送。
第十九条 总经理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参会人员;
(二)会议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总经理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总经理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
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者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
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或者不发
表意见。总经理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回避或者不发表意
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会议参加人员应对总经理会议决定承担责任。总经理会议决
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参与决定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发言中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属于公司内部决策性文件。经总经
理会议确定的事项、做出的部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部署的工
作必须贯彻到各部门(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对会议
决定负有督查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