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5:59:12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5-042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更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舒华(中国)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舒华(中国)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福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5050061160716XA。 9135050061160716XA。
第五条 公司住所:晋江市池店仕春工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
业区。 镇凤池西路 528 号。
邮政编码:362212。 邮政编码:36221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 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 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
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议决议,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计账簿、会计凭证; 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