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7:14:41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5-07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珠海爱旭”)、浙江爱
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爱旭”)
本次担保金额 6.00 亿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96.98 亿元(含本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37.81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亿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669.08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特别风险提示 产 100%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爱旭”)、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及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爱旭”)签署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 上海爱旭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合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上海爱旭、广东爱旭及滁州爱旭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5.00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 362.00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 6.00 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37.81 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 362.00 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珠海爱旭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直接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许家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3MA56C5932X
成立时间 2021 年 4 月 28 日
注册地 珠海市斗门区富国路 681 号
注册资本 45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4.39 123.68
主要财务指标(亿元) 负债总额 140.93 112.50
资产净额 13.45 11.18
营业收入 40.32 42.03
净利润 2.26 -14.31
(二)浙江爱旭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间接持股 96.63%
法定代表人 谢俊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8EYNM36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地 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 655 号
注册资本 569,189.3935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经营范围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9.25 273.53
主要财务指标(亿元) 负债总额 220.72 198.58
资产净额 68.53 74.95
营业收入 56.83 82.05
净利润 -6.46 -21.8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甲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1.00 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最高债权本金金额及前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债权额。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展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单项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广东爱旭、滁州爱旭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 1/甲方 1: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2/甲方 2: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 3/甲方 3: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5.00 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