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酒: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7:26:55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预测报告;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收购的相关方案;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注册号/身份证号码、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等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交易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负责报送信息的公司职能部门应在提供信息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子公司对涉及内幕信息的,在严格按管理决策权限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汇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登记送达公司。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甘肃省证监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