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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8:25:26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情形,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普通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程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而选举其他人的,则应填写所选举人选的姓名,并在其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
目,则该选票无效。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五)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1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当选独立董事、普通董事所需要的有效投票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
(二)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要求;
(三)如果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同时当选超过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则需按照本规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四)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规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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