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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配套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9:10:40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5-032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配套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配套议事规则以及变更工商登记事宜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主席禚昊先生、监事王雷先生、职工监事杨艳女士在第九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第九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东省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383 号”文、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粤 办 函 广东省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
[1999]383 号”文、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 [1999]04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委员会“粤体改[1999]041 号”文批准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91440800617803532R。
业执照号 440000000053794。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经中国
(证监发行字[2003]第 47 号文)核准,首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 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 47 号文)核准,
股,于 200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
所上市。 股,于 200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七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一条)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 是: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新型膜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 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纸 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 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热力生产售;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述: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述:
以上为设立股份公司时,全体发起人 以上为设立股份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的
的出资情况,均以其在湛江冠豪纸业有限 出资情况,均以其在湛江冠豪纸业有限公司公司的权益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 的权益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为出资,并在1999 年7月21 日出资完毕。 并在 1999 年 7 月 21 日出资完毕。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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