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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2 20:02:4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1 总则...... 2
2 释义...... 2
3 基本原则...... 3
4 信息披露职责......5
5 重大事项报告......7
6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范围...... 8
7 公告文件编制及披露......11
8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及内幕信息管理......12
9 信息披露的文件保管和查阅......14
10 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控制事项......14
11 责任追究机制......15
12 附则......1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
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及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公司信息披露流程,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
责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维护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1.3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办法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程序。
2 释义
2.1 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2 子公司: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3 披露信息:《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之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
2.4 内幕信息:本办法中有关“内幕信息”的定义同《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
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幕信息”的定义。
2.5 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办法中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同《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
2.6 披露:将本办法第 2.3 所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2.7 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合称。
2.8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9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10 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
括本办法第 6.4、6.5、6.6 所述事项。
2.11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2.13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3 基本原则
3.1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时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2 公平披露:公司应同时向所有境内外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交易所同时公
开披露信息。假如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在其中一个交易所发出时,其他交易所
披露公告通道已经关闭,公司应在其他交易所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如果重要的
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尽快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
促使任何人避免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3.3 保密: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限定知悉范围。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也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无法
做到保密的,应及时按照内幕信息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3.4 指定方式披露:公司的披露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联交所上
市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
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5 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公司不利
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以维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坚定
投资界的信心。
3.6 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行纠正。3.7 及时更新义务:公司应及时对实际发展情况与已公开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内容进行
更新。
3.8 持续披露及保持一致性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进行完全披露。公司应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3.9 暂缓/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在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法律法规所载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时,公司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可申请暂
缓/豁免披露。

3.10 披露标准应符合适用法规的最低要求并且从严执行:如本办法任何条文与现行的
法律法规互相冲突或发生歧义,应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且遵从最严格的标准来
执行信息披露。
4 信息披露职责
4.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2 董事长: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4.3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
4.3.1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4.3.2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4.3.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3.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4.3.5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交易所问询。

4.3.6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3.7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4.3.8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4.3.9 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4.4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督促该
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
会秘书,并对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4.5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根据董事会秘
书的指令,具体执行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与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
责人以及相关报告义务人对接,协调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有
关的交易、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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