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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鸽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21:47:09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指引(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指引(2025)》、《北京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规定,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持有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5969643957 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营业执照》。 码为 913202005969643957 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价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价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姓名(名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称)、认购公司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及出 1,090 万股,每股价值人民币 1 元。公司设
资时间如下: 立时,各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公司的
出 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
序 认 购 的 资 出
人股 出资时间 发起 认 购 的
号 股份数 方 序 资
东 人股 股份数 出资时间
式 号 方
东 (万股)
净 式
1 杭一 382.59 资 2014-11-10 净
产 1 杭一 382.59 资 2014-11-10
王洪 净 产
2 500.31 2014-11-10
良 资 2 王洪 500.31 净 2014-11-10
产 良 资
净 产
吴惠
3 49.05 资 2014-11-10 净
兴 吴惠
产 3 49.05 资 2014-11-10

净 产
黄海
4 49.05 资 2014-11-10 净
平 黄海
产 4 49.05 资 2014-11-10

无锡 产
灵鸽 无锡

投资 灵鸽
5 109.00 资 2014-11-10 净
管理 投资
产 5 109.00 资 2014-11-10
有限 管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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