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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3:11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三)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二)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五)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并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七)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八)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包括
投资融资管理)、费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度计划外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现场审计和报送审计。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查、业务及财务信息分析、外部第三方走访等方式,开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包括穿行测试、实质性程序和细节测试等。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在审计过程中予以配合。
(五)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报告一般采取三级复核,即主审人员初审、审计负责人复审、公司主管审计领导复核。审计报告在报送公司主管审计领导复核的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报告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包括对审计发现的异议及支持性证据、审计发现问题最新进展情况以及需要补充的问题等。审计报告定稿后,上报公司董事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七)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八)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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