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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5 17:45: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8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2、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亦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4年3月27日,公司公告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4月16日,公司公告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利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确定2024年4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1.19元/股,向1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7、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4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1.19元/股,向1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亦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
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监事会亦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权益数量的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 11.19 元/股调整为 10.99 元/股;
(2)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28.12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3)由于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对应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能达到 10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40.0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由于公司在前述期间内未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预留的 7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作废 214.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28.12 万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年 9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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