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科光电: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20:04:21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总部、办事处及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
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领导体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由审计部根据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和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执行,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审核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以及检查、勘察实物;
(二)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司核心价值观及行为准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从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职业声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判断的利益关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对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通过人员访谈、凭据检查、资料查阅、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记录在审计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向审计部反馈整改举措、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审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奖惩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业务数据、纸质与电子文档、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及支撑证明材料等项目资料,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未经批准,审计档案不得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调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以及提供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