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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20:45:1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规范提名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等)、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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