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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岩大地: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21:27:22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
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达到《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财务部通过理财方案后,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以实施。财务部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决定对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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