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1:49
证券代码:836260 证券简称:中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而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如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
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可同比例增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八)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公司
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股票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北交所规定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交易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不得接受第三方委托代为买卖本公司股票,否则公司有权收缴上述相关人员代为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并将代为买卖股票情况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备。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